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要求
健全薪酬追索扣回机制专治“炫富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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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有金融企业科学设计薪酬体系。
《通知》还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在自身职责内未能勤勉尽责,使得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并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追回,并止付未支付部分或全部薪酬。
《通知》的发布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被普遍认为是金融行业的“限薪令”,是专门针对近期频频出现的各类“炫富”现象开出的“药方”。
加强员工失职追责力度
7月底,中金公司一员工被其亲属在某社交平台狂晒“90后券商交易员月入超8万”的相关截图在网上传播,引发舆论“炸锅”。目前该涉事男主正被停职调查中。
金融行业员工“炫富”似乎有瘾。今年年初某证券非银首席分析师,在社交平台上晒出自己“2021年收入合计达224万元、需缴纳的税额就达62万元”的“凡尔赛式抱怨”,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针对上述现象,《通知》提出“限薪”措施:金融企业应当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从市场条件、业绩情况、承担风险、薪酬战略等因素考虑,科学设定不同岗位薪酬标准,并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
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者注意到,《通知》不仅仅要“限薪”,更是提出了具体的违规处理措施:金融企业通过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来加强员工“失职”的追责力度。绩效薪酬追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并且绩效薪酬追索扣回规定,也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人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此分析指出,近年来证券行业薪酬问题时不时就会成为热议话题,登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在共同富裕的主旋律下,券商员工“晒高薪”确实需要考量其是否合法合规。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保持行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也是保持行业稳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金融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稳健薪酬方案,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波动影响和行业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适度平滑薪酬发放安排,同时做好薪酬激励的极值管控和节奏控制。
调整薪酬文件密集下发
其实,在此之前,规范金融企业薪酬制度、限制“高薪”肆意横行的行动,在行业内部已经悄然开展。
今年1月初,中国证券业协会就向各个会员券商下发薪酬管理制度调研的通知,要求各会员券商公司在1月17日17时前反馈,其中特意指出:健全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是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5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提出,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证券公司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今年6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提出基金公司员工绩效薪酬持基要求,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
这一文件还规定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适用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注重发挥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在公司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规定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通知》不仅仅限制规范国有金融公司的“高薪”问题,更是释放要整顿财经纪律、整饬财经秩序、规范财务国有金融公司管理工作的一次明显信号。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加强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预算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
《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以成本管控为中心,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对非必要费用支出应减尽减,避免铺张浪费,及时纠正不必要、不规范的支出;同时应当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加强地点相同、对象重叠、内容相近等活动整合,积极采用视频、电话、网络等新型方式开展、节约相关费用开支。严格控制一般性赞助支出,有效整合广告支出和企业文化建设支出。
《通知》还针对国有金融企业的“三公”消费问题提出了严格的限制措施:金融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核定因公出国(境)、公车购置及运行、业务招待费预算。对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业务招待等活动,要坚决予以取消。巩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保留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报废更新,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活动数量和费用预算,分类按要求确定和落实商务、外事和其他公务招待标准,明确业务招待费的申请、审批、实施、报销等程序。
《通知》还对办公用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严禁违规购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以及配备高档办公家具;严格新增资产配置管理,与资产存量情况挂钩,办公用房等资产存在闲置或对外出租、具备再利用条件的,原则上在同一县级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增(含租用)同类资产,对于闲置办公用房等资产要及时整合利用或处置,避免资源浪费。
刘剑文认为,金融机构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良好的声誉风险管理对增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竞争优势,提升盈利能力和实现长期战略目标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近期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相关政策接连颁布,目的就是有力地震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和违法乱纪现象,整顿金融行业内部财务管理和风险制度,以使我国金融行业实现更优质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