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宜城市汉江段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通告

2022-10-09 16:25  

全市广大市民:

汉江是湿地保育区,是宜城市人民的饮用水源地。为了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宜城,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禁止在宜城市汉江段从事下列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一、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类垃圾;

二、围地开垦种植蔬菜、种植庄稼;

三、捕猎野生动物和鸟类、滥采野生植物;

四、在江心洲搭建养殖棚、看护房、放牧;

五、采砂、取土、捕捞、禁钓区垂钓、排污;

六、其他破坏生态功能的行为。

对以上从事破坏生态环境活动的,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编辑:肖邡硕

审核:李锋  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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