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爆竹是人们喜迎新春佳节的传统习俗。为尊重广大市民意愿,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和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等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临时燃放烟花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3年1月21日至1月27日(农历腊月三十至正月初六)8:00~24:00,2月5日(正月十五)8:00~24:00。
二、临时燃放区域
(一)汉江大堤区域。四周边界:南至汉江大桥(一桥)、北至倚天大桥(二桥)、汉江大堤的空旷地段。
(二)宜城大道鲤鱼湖大桥西段区域。四周边界:宜城大道鲤鱼湖大桥西端至207国道之间段、以宜城大道路肩石两端各垂直距离300米内为限的空旷区域,且距离居住区不少于100米。
三、燃放规定
(一)中心城区禁燃区域除以上2个临时燃放点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禁燃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并陪同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禁朝人员、车辆、建筑物、花草树木、芦苇丛等易燃物燃放和投掷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应安全、文明、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产生的垃圾自行带走,避免污染环境。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