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招标投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进行招标采购的投标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标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提交政府采购的磋商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单一来源响应文件等行为。本制度所称的投标人包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
第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投标人、供应商的规定和招标(采购)文件有关招标投标、磋商谈判等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第五条 投标人(供应商)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
(二)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
(三)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五)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七)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八)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九)不同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被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一)投标人(供应商)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二)中标人不及时提交中标文件纸质资料,或提交的纸质中标文件与电子版内容不一致的;
(十三)提交归档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通知书不一致的。
第六条 本制度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单位(供应商)名称、参与投标(磋商、谈判)的项目名称、发生时间、异常行为等。
第七条 市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投标人的异常行为进行实记录,并 自记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宜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示,对其中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移送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试行期为一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