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毅 通讯员姜雨佳报道:8月23日,宜城市人民法院院长罗华山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石炜出庭支持公益诉讼,数十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群众代表参加旁听。
今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汉江宜城市王集镇三洲村四组段水域电捕鱼,并向刘某销售部分渔获物,违法所得88元。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使用电捕鱼方法,在汉江三洲村四组段水域捕获鲤鱼35尾、鲫鱼15尾、黑鱼1尾,计87.45千克,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还在周某某家中鱼池查获该日渔获物5尾鲫鱼、4尾黑鱼,计16.5斤。
宜城法院判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追缴其违法所得,没收其作案工具,并由周某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损害评估费用共计37000多元。宣判后,被告表示服判。
近年来,宜城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始终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汉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重视环境修复的引导和监督,凝聚各方社会力量共建绿色法治文化,确保环境修复落实落地。
编辑:翟昶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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